上櫃公司協禧電機(3017)庫藏股內線交易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董事長黃瑞益的胞姊黃彩雲,因提前知悉公司將實施庫藏股的利多消息,進場買股獲利逾294萬元,遭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源於協禧電機在2020年3月24日公告實施庫藏股計畫,檢調單位獲報,指有內部關係人涉嫌在重大訊息公告前進場交易。台北地檢署經偵查後,認定董事長黃瑞益與其餘13人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然而,黃瑞益的胞姊黃彩雲因坦承犯行,遭檢方依內線交易罪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法院認定協禧公司於2020年3月3日,因已委託券商出具評估意見書,該買回庫藏股之重大消息即已明確。黃彩雲為董事長黃瑞益胞姊,依法院見解,其於2020年3月中旬與黃瑞益談及此事,即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從內部人獲悉消息之人」。
判決書載明,黃彩雲在知悉此一利多消息後,於消息公開前的禁止交易期間內,利用他人帳戶陸續買入協禧股票,並在消息公開後賣出635仟股,不法獲利共計新台幣294萬5658元。
法院審酌,黃彩雲在偵查中便自白犯行,並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減刑要件。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且素無前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其不法所得294萬餘元已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