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聯科技(5315)前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葉秋芳等人,因涉嫌於民國103年間以虛偽交易美化公司財務報表遭判刑定讞。葉秋芳不服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駁回,再提抗告。最高法院日前認定,葉秋芳所提證據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本案源於上櫃公司光聯科技於102、103年間營運狀況不佳,股價持續低迷。判決指出,時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葉秋芳,為美化財報以建立銀行及股東信心,與吉創科技負責人彭兆樟等人合謀,自103年4月起至同年9月間,進行7筆僅有金流與訂單流,卻無實際物流的虛偽三角貿易,導致光聯公司該年度財報虛增營業收入約1.89億元,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判斷。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判處葉秋芳有期徒刑3年6月、彭兆樟2年3月、劉志忠1年8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就葉、彭兩人維持原判,劉志忠部分撤銷改判刑1年8月。全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於113年間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確定後,葉秋芳以發現新事實與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她主張,所提出的學者法律意見書、銀行帳戶資料等,足以證明交易並非虛偽,且未達影響投資人判斷的「重大性」要件。然而,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學者個人意見對法院並無拘束力,其餘所提證據,均無法對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產生合理懷疑。
最高法院指出,原確定判決已依據金流循環、證人證詞及交易文件異常等證據,認定交易虛偽,且虛增營收已觸及「量性指標」與「質性指標」的重大性標準。葉秋芳所提之事證,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因此其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