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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厚炒股案二審逆轉 黃建智、廖容慧大幅減刑分判4年、3年6月

上櫃公司F-欣厚科技(4924)前董事長兼總經理黃建智,被控為避免公司可轉換公司債(CB)到期引發財務危機,於2013至2014年間聯手大股東廖容慧操縱股價。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二審宣判,認定兩人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加重處罰門檻,並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撤銷一審重判,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證券罪,判處黃建智有期徒刑4年、廖容慧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示意圖。(圖取自pexels圖庫)

二審判決指出,欣厚公司因2011年、2012年接連虧損,又面臨2014年3月7日可轉債賣回基準日的財務壓力。若當時股價未能達到每股40.7元的轉換價格,公司恐需贖回鉅額債券,導致財務雪上加霜。高等法院因此認定,黃建智與廖容慧兩人具有拉抬股價以解決公司債信問題的強烈動機。

判決認定,黃建智、廖容慧自2013年9月10日起,利用數十個人頭帳戶,以通謀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入、相對成交等手法,製造交易活絡假象。黃建智更進一步與市場人士林一青、陳威橡等人合作,簽訂形式上的股權投資協議,約定由林、陳一方在市場上以特定價格買進欣厚股票,黃建智則私下退還超過約定價每股26.33元的溢價款,藉此引入外部資金共同拉抬股價。

在被告等人連串操縱下,欣厚股價在公司基本面不佳的情況下,從2013年9月10日的每股18.1元,一路上漲至2014年12月31日的50.4元,期間累積漲幅遠遠優於同類股及大盤指數5倍有餘,最終成功誘使多數可轉債持有人將債券轉換為股票,化解了公司的財務危機。

黃建智在審理中辯稱是為移轉經營權才與人簽訂投資協議,廖容慧則稱是為入主公司才大量買股,均否認操縱股價。但合議庭認為其交易模式與常理不符,且有避免公司債贖回的明確動機,不予採信。

本案一審時,新北地方法院認定其犯罪所得逾億元,依加重規定重判黃建智9年、廖容慧7年6月。然而,高等法院二審變更見解,重新計算後認定犯罪所得總額為4,268萬餘元,未達1億元的加重處罰門檻。此外,合議庭審酌本案自一審繫屬迄今已逾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要件,因此大幅改判。

二審除判處徒刑外,另宣告沒收黃建智未扣案犯罪所得1,671萬5,935元,廖容慧則沒收2,118萬3,562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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