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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豐橡膠前負責人蘇明芬炒股案 高院以有逃亡之虞裁定延長限制出境

華豐橡膠工業公司前實際負責人蘇明芬,因被控與顧問張滔共同操縱公司股價,一審遭判刑5年,案件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考量蘇明芬面臨重刑,有高度逃亡可能,最新裁定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再度延長其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全案尚未定讞。

示意圖。(圖取自pexels圖庫)
示意圖。(圖取自pexels圖庫)

高等法院在裁定中說明,雖然蘇明芬過去均能遵期到庭,但審酌其一審遭判處5年有期徒刑,且面臨逾2200萬元犯罪所得的追徵,在此壓力下常伴隨高度逃亡可能。法院認為,此乃被告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定有繼續限制其出境、出海的必要,以保全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可抗告。

回顧案情,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蘇明芬與張滔在2013年2月至9月期間,涉嫌共同利用蘇明芬實質控制及向金主借用等共28個人頭證券帳戶,以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等手法,意圖拉抬華豐股價並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在兩人聯手下,華豐股價在該段期間內,由每股6.11元被炒作至期末收盤價14.5元,漲幅高達137.31%,遠高於同期大盤及同類股指數漲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

在一審審理時,蘇明芬辯稱自己僅是提供資金給張滔的金主,並未參與下單過程;張滔則辯稱其個人持股數量不足以影響股價,股價上漲是因公司前景看好等市場因素所致。然而,一審法院並未採信其等說詞。

合議庭認定,蘇明芬犯證券交易法之高買低賣證券罪,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同案被告張滔則遭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兩人未扣案的共同犯罪所得各約新台幣2217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也被宣告追徵沒收。蘇明芬與張滔因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目前全案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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