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御頂國際(3522)(已改名為御嵿)前董事長鍾爵,因處理中國子公司土地徵收案時,涉嫌行賄中國官員以拉高補償金,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定鍾爵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褫奪公權1年。不過,針對檢方起訴的證券交易法中非常規交易、財報不實等重罪,法院則均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內容,鍾爵於2017年擔任御頂前身宏森光電董事時,獲授權處理中國子公司宏茂光電(蘇州)的土地廠房徵收事宜。檢方指控,為將原核定的3250萬人民幣補償金提高,鍾爵透過中間人,向蘇州工業園區拆遷辦的「張主任」等官員行賄145萬人民幣,成功將補償總額拉高至4645萬餘人民幣。此案因涉及行賄中國大陸地區公務員,在台灣司法實務上相當罕見。
新北地院審理後,就交付賄賂部分,考量鍾爵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相關證據也相當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此外,法院也認定鍾爵另為處理他人債務,冒用他人公司名義偽造資產讓與合約書等文件,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兩罪合併應執行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然而,針對檢方以證券交易法起訴的財報不實罪部分,法院認為,雖然御頂2018年度財報中未揭露部分關係人交易資訊,但涉及金額約300萬元,相較於公司7.26億元的實收資本額,無論從「量性」或「質性」指標判斷,均未達到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決策的「重大性」程度。至於鍾爵等人另被控涉及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名,法院則認為,該案是將公司原已存在的租金支付義務轉移,並未使公司產生新的交易行為或額外支出,難以認定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不符合證交法構成要件,因此均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