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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未盡、理由矛盾 科邑光電證券詐偽案遭最高法院三度發回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前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泰富、張臣榮等人所涉證券交易法案件,做出最新裁定,第三度撤銷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將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對於多項關鍵疑點調查未盡,且判決理由前後矛盾,故予以撤銷。全案尚未定讞。

示意圖。(圖取自pexels圖庫)

本案起因於陳泰富、張臣榮、楊文振等人被檢方指控,明知科邑光電營運不佳,卻共同謀議以向金主借款等方式,進行多次虛偽現金增資,藉此墊高公司登記資本額後發行新股。檢方指控,三人隱瞞公司財務狀況及增資不實的重大資訊,對外向投資人李國華、黃慶富等人佯稱公司前景看好,以詐偽方式販售股票,不法獲利超過新台幣3億元。

案件歷經多年審理,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處陳泰富、張臣榮各8年6月徒刑,楊文振7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後,刑期因對犯罪所得金額認定不同而數度變更。最近一次的高院更二審判決,法院認定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判處陳泰富、張臣榮各8年6月徒刑,楊文振7年徒刑。

最高法院本次撤銷發回的主要理由有二。首先,法院認為,根據卷內證據,被害人李國華曾證稱其投資目的為高雄廠房,且在匯款時被告並未提及增資計畫,其匯款時間亦早於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另一位主要被害人黃慶富,在投資後曾擔任公司董事並參與董事會決策,其是否純屬遭詐術欺騙的單純投資人,尚存疑義。原判決對這些足以影響事實認定的疑點未詳加釐清。

其次,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理由矛盾。原判決主文論以「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理由中卻又說明被告等人行為不構成證交法規範的「發行」行為;但在犯罪事實欄中,又認定被告等人計畫「發行新股向投資人邀集投資」。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顯不一致。

此外,最高法院也特別提及,本案自繫屬一審法院至今已逾8年,全案是否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相關減刑規定,由於原判決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此案將進入更三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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