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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三寶案二審判決撤銷 最高法院指兩大爭議發回更審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挪用集團資金,違法放貸給三寶建設投資上海「1788大樓」,二審依加重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29)日以兩大爭議點,撤銷何壽川等6名被告的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此舉意味著二審判決歸於無效,全案將重新審理。

圖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圖取自最高法院官網。

回顧歷審,何壽川一審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8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加重為8年8月。同案被告時任永豐餘董事長邱秀瑩、元太科技前董事長劉思誠、永豐餘土開部經理張金榜、法務主管詹舜翔、三寶財務經理王玉玲等5人,二審分別被判3年5月至4年10月徒刑,本次亦一併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發回的兩大理由。首先,法院認為二審雖認定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通緝中)期約「分潤二成」為不法利益,但對於如何認定此預期利益的事實與金額,判決未詳盡說明,構成理由不備。其次,最高法院指出,卷證顯示永豐銀行是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二審卻認定其非,故何壽川是否另觸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有待調查釐清,屬調查未盡。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本案源於何壽川為協助資金不足的李俊傑收購「1788大樓」股權,涉嫌指示永豐金租賃提供6000萬美元貸款,並安排永豐餘、元太科技以「預付租金」名義各支付850萬美元,將集團資金挪為己用,擴大個人投資部位以圖謀鉅額分潤。

何壽川方面在二審後曾透過律師主張,判決已肯認他未收受不當利益或掏空公司。律師並強調,相關貸款與投資最終讓公司獲取高額利潤,並無損害,認為判決與商業實務相悖。

隨著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全案尚未定讞。何壽川等被告的罪責與刑度,將由高等法院更一審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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