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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力士科技濫發警告函違反公平法 強茂求償三千萬一審敗訴

功率半導體廠強茂(2481)控告同業力士科技(4938)濫發專利侵權警告函,違反公平交易法並造成商譽受損,提告求償新台幣3,000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力士科技發函行為未違反公平法規定,判決強茂敗訴,駁回其全部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圖取自強茂官網。

本案源於力士科技在民國111年間,先後三次向華碩、技嘉等電腦品牌廠寄發專利侵權警告函,指稱其產品中使用的MOSFET組件侵害力士所擁有的美國專利。強茂公司主張,力士科技第一次發函時所主張的美國專利,當時因未繳納規費而已失效;後續的警告函雖未直接點名強茂,但附件中的侵權比對資料卻標示了強茂的「PANJIT設計圖」商標,足以讓收件客戶認定強茂為侵權人。

強茂方面指控,力士科技未依公平會處理原則,在發函前先通知被指控的侵權人,而是直接發函給其客戶,屬於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行為,已違反公平法第24條「散布不實情事,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及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請求力士及其董事長鍾明道等人連帶賠償3,0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力士科技則抗辯,其發函是為了行使正當的專利權,最初是發現華碩筆電中的晶片有侵權疑慮,經調查後認為該晶片由廣閎公司製造,因此才向廣閎及華碩發函,並未將強茂列為侵權人。力士也表示,對於專利一度失效的情事,是因委任的美國專利代理人疏失,數量龐大難以即時察覺。其後續信函僅為追蹤進度,並無違反公平法之意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為,力士科技發出的第一次警告函,內容明確指稱的侵權人為廣閎公司與華碩,並未提及強茂,難以認定有散布與強茂有關之不實情事。即使該專利當時處於失效狀態,但因信函並非針對強茂,故未對強茂構成侵害。

針對後續的第二、三次警告函,法院指出,其內容並未直接主張華碩等公司侵權,也未要求其停止任何行為或闡述法律後果,性質上更接近於意見詢問與進度追蹤,且僅通知特定對象,並未廣泛散布,這兩封信函不符合公平會處理原則中所定義的「警告函」要件,因此不受該原則之程序規範,判決強茂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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