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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內線交易案判決後7年補漏洞 法院補充判決沒收林鄭珊珊不法所得140萬

多年前引發爭議的前復興航空內線交易案,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對董事長林明昇的嬸嬸林鄭珊珊部分,做出補充判決。法院裁定,林鄭珊珊先前已自動繳回的犯罪所得新台幣140萬6170元,除應優先發還被害投資人外,餘額應予沒收。本補充判決為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復興航空。(圖取自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復興航空。(圖取自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回顧本案,林鄭珊珊因涉及復興航空2016年停航解散前的內線交易案,於2018年3月遭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由於檢辯未上訴,林鄭珊珊獲判緩刑確定。

當時判決雖認定林鄭珊珊的不法所得為140萬餘元,且林鄭珊珊已全數繳回,但主文卻漏未宣告沒收,形成法律程序上的疏漏。本次補充判決起因於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聲請。

檢方認為,原判決僅在理由中敘明犯罪所得,卻未在主文諭知沒收,不具備實質確定力,因此聲請法院補充判決。法院審理後採納檢方意見,認為根據刑法新制,沒收具獨立法律效果,原判決確有疏漏,應予補正。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說明,沒收犯罪所得旨在剝奪不法利得,但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應優先於國庫的沒收權。目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已代表投資人,就此案求償約104萬5286元。因此,法院裁定在林鄭珊珊繳回的140萬餘元中,應先滿足投資人求償,若有餘額,則應宣告沒收;因此扣除投保中心求償金額後,尚有約36萬餘元可能歸入國庫。

本件補充判決旨在完備原審判決的法律效果,確保不法所得最終能依法處理。由於本判決仍屬一審範圍,被告林鄭珊珊可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故本案尚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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