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勤美集團創辦人何明憲,被控與律師涂錦樹在大廣三、金典酒店等不良債權交易案中,涉嫌侵占勤美子公司款項逾7000萬元。此案纏訟14年,一度獲判無罪,案經多次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9日更三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殊背信罪,改判何明憲有期徒刑3年2月,涂錦樹3年。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司法程序歷經多年轉折。台南地方法院於2011年一審判決何明憲、涂錦樹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改判兩人各10年重刑;案經最高法院數度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更二審分別改判何明憲4年6月及4年徒刑,本次為更三審判決。
檢方指控,何明憲時任勤美公司董事長,與勁林爭青資產管理公司實際負責人涂錦樹,共同藉由「大廣三不良債權」及「金典酒店不良債權」的交易過程,由勤美子公司日華投資公司等支付服務報酬給勁林公司,其中合計7009萬餘元,最終以回扣形式流入何明憲個人帳戶。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指出,何、涂兩人對金流事實不爭執,但辯稱該筆款項是何明憲參與另一「小東路不良債權投資案」應得的報酬。然而,法院調查後認定,兩人是為規避調查,才事後補製作相關投資契約、借據等文件,因此認定該筆金流與小東路投資案無關,其辯詞不足採信,兩人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中董事特殊背信罪。
合議庭審酌,何明憲身為上市公司董事長,應本於忠實義務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卻為私利違背職務,損害公司資產。惟考量本案自第一審起已逾8年未能確定,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此外,法院也考量何明憲年近八旬,過去推動相關交易案對台中市容確有助益,且平日熱心公益等情狀,最終量處其有期徒刑3年2月,涂錦樹則判刑3年。何明憲未扣案的犯罪所得7009萬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將依法沒收。
此案判決結果出現重大逆轉,但尚未定讞,全案仍可再上訴至最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