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盟工業前負責人賴文正因掏空、炒股案遭判刑6年8月定讞,已入監服刑。他近日以人已在獄中、無逃亡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發還先前為采盟營造破產案所繳納的30萬元擔保金,但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可抗告。

本件擔保金爭議源於賴文正身為實際負責人的采盟營造公司破產事件。法院為確保賴文正履行破產法上的義務,一度對其限制出境,後裁准他提供30萬元擔保金後解除。賴文正主張,他因另案已於114年7月入監服刑,預計執行至118年1月期滿,供擔保以換取解除限制出境的原因已消滅,因此聲請發還。
對此,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賴文正入監服刑是國家刑罰權執行的結果,並非其主動處理破產事件。法院指出,采盟公司的破產程序尚未終結,破產債權人也未獲清償或同意其取回擔保金,尚難僅因賴文正入監就認定供擔保原因已消滅,故駁回其抗告。
在刑事案件方面,此案由前特偵組偵辦起訴。檢方指控賴文正於民國100年至104年間,涉嫌侵占采盟公司資產後,再夥同兒子賴建志等人,結合市場作手炒作偉盟公司股票。二審高等法院認定,賴文正業務侵占金額達3億餘元,判刑3年;另觸犯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考量訴訟程序已逾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後,判刑3年8月。
賴文正等人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意旨多在爭執原審採證認事等職權行使,並未具體指摘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認定其上訴不符合法律程式。因此,最高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賴文正合計6年8個月的刑期就此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