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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金控告獨董陳惟龍求償258萬 法院一審判賠高球費1.1萬餘元

國票金控(2889)控告獨立董事陳惟龍損害公司利益並求償逾258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陳惟龍利用職務之便,由公司支付私人高爾夫球敘費用,判其應返還不當得利1萬1,892元;然而,針對國票金控主張陳惟龍發表不實言論損害商譽、霸凌經理人等主要訴求,法院則以證據不足或屬獨董職權範圍為由全數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圖取自國票金控官網。

本案源於國票金控對其獨立董事陳惟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指控其四項主要違失行為,包括陳惟龍不僅讓公司不當支出私人高爾夫球費用2.6萬餘元,更在董事會中多次發表不實言論,透過重大訊息發布機制損害公司商譽,為此求償150萬元。

此外,國票金控亦指控其言論導致公司需額外支出6萬餘元律師諮詢費以回覆主管機關,並因其霸凌、折辱公司經理人,造成公司財產損害,再求償100萬元,合計求償總金額達258萬6,446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在球敘費用部分,法院根據證人證詞,認定陳惟龍與公司協理的5次高爾夫球敘純屬私人娛樂,不得以公款支應。法院認為,陳惟龍邀約球敘且未支付應分攤費用,實質上獲得了免支出的利益,構成不當得利,經計算後判其應返還個人應負擔的1萬1,892元。

至於國票金控最主要的商譽損害求償,法院指出,陳惟龍在董事會中對併購案、公司章程修訂等議案提出反對意見,屬於獨立董事基於監督職責的專業判斷與合理質疑,難以認定其故意發表不實言論侵害公司利益。且國票金控未能舉證其言論與公司TESG評等下降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駁回150萬元的求償。同樣地,因其言論所衍生的律師費,法院也認定是公司自行決策支出,與陳惟龍無相當因果關係。

在霸凌經理人部分,法院雖從會議紀錄中認定陳惟龍對公司經理人確有「自導自演」、「荒腔走板」等批評、羞辱及施壓等構成職場霸凌的行為,但國票金控作為原告,卻未能具體舉證證明公司因此遭受何種「財產上損失」,因此100萬元的求償亦遭駁回。

綜上所述,台北地院最終僅就高爾夫球費用部分支持國票金控主張,判決陳惟龍須給付1萬1,892元及利息,其餘超過257萬元的請求均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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